金門縣金沙鎮清潔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金沙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金沙鎮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鎮長之命,
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 關於環保教育宣導,公害陳情。
- 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 關於通路之清除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 關於資源回收處理事項。
- 關於環境整理維護及環境衛生消毒事項。
- 關於野犬處理事項。
- 關於垃圾場用地取得及使用管理事項。
- 關於廢棄物清理事項。
- 關於清潔車輛之檢查、修理及養護事項。
- 其他有關清潔工作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第四條 本隊設置隊長、辦事員各一人。
第五條 本隊主計業務由鎮公所主計員兼辦,人事管理依事務管
理規則及其他法規辦理。
第六條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隊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本隊擬訂報請鎮公所核定
之。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