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鎮調解委員會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鎮長遴選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函請金門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任期四年。
本鎮調解委員會目前為第11屆(任期106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計有調解委員11人,男性8人,女性3人,平均年齡68歲,教育程度大學2人、高中4人,國中3人,國小2人,曾任村長者2人,曾任代表者2人,原為調解委員,本屆續聘者9人,委員中年資達20年以上者計有3人,各委員在地方上均德重一方,信望孚眾。
金沙鎮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信望素符的公正人士組成,當您與人發生紛爭時,歡迎您到調解委員(設於鎮公所民政課)或逕向鄰近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亦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由當事人自選時間、地點,由調解委員會一人(或數人)進行調解,以期迅速、保密。
經調解成立之案件,送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可節省當事人之時間及金錢,促進地方和諧與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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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調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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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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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標會、債權債務之清償。
2. 車禍、公害、損害賠償。
3. 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
4. 婚約、婚姻、收養糾紛。
5. 財務繼承糾紛。
6. 商事買賣糾紛。
7. 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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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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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傷害、毀棄、損害。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交通事故。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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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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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調解委員會(設於鎮公所民政課)索取調解申請書用紙自行填寫或請單一窗口人員、里幹事代為填寫後提出調解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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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調解委員會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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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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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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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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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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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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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01、3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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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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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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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72、33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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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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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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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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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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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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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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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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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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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43、35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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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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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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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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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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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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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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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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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篤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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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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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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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火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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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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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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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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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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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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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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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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