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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正本。
2.三個月內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並註明品名、數量、單價、申請人姓名、地址。
3.領據、印章。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5.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6.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7.低收入戶證明。
8.委託書(親自辦理者免附)。
9.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申請人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10.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須檢核者連檢核報告書。
11.輔具照片(輔具近照及申請人使用輔具照)
12.保固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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