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向鎮公所服務台索取或至公所網頁下載)、申請人私章。
2.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4.都市計畫內分區使用證明一份(持土地權狀向建設局都市計畫課申請)
*附註:同一筆土地中出現兩個類別,例如道路用地、住宅區 自然村等則需至地政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估算。
5.屬國家公園應附國家公園證明書。
6.若申請農業區、保護區以外的土地作農業使用,另行勾選38條之1的項目。
7.申請移轉的所有權人,一筆收取500元,若其他共有人都要一起辦理所有權移轉,且共用同一申請書,則需在申請書一一註明要移轉所有權之姓名;收費標準則依申請之共有人數計算,每增加一個所有權人姓名收300元,如:土地共有人13人要辦理共同移轉,收費標準為 500+300*(13-1)=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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