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四個要件):(一)被拘提、逮捕,或者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二)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三)第一次被訊問。(四)簽署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資力切結書。少年(三個要件):被拘提、逮捕,或者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