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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新購之土地於五年內被政府依法徵收時,要不要追繳退還稅款?

已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二年內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因該新購土地於五年內被政府依法徵收者,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財政部77.12.6臺財稅第770441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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