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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到警察機關寄送之刑事案件通知單,應如何處置?

按刑事訴訟法第71-1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項)。前項通知,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第2項)。」據此,警方經辦案件,會依法製作通知書送達給被通知人,是故,當您收到分局寄送之通知書時,可由通知書上所記載之案由、應到時日等先行了解所為何事,亦可依通知書上所載之聯絡人、電話向發通知書之分局詢問。總之,記得依通知書上所載明之應到處所、時日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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