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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君於95年10月1 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 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97年 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 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按土地稅法第 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 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或是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97年9 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1. 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1,1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
2. 蔣君可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是 15 萬元。
3. 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25萬元,則不足額為30萬元,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25萬元就可以全部申請退還。
【1,25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300,000元】。
4. 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80 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表示原出售土地即使繳了土地增值稅還是足夠購買新的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 得申請退還。
【800,000元-(1,20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
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 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 5年,也就是重購後 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 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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