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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在兩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財政部77.12.1臺財稅第7706660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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