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的時候,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起三十天以內,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用紙由稅捐機關免費供應),檢附移轉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