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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土地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1.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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