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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甚麼要件或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一)土地及其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二)該筆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
(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稅法第9條、34條)
(六)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准適用優惠稅率。(財政部72.8.17臺財稅第35797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上開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上開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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