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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 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 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

按照新修正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 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 2 項又規定「前項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 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 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 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 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農業主管機關裁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 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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