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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合,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8.17臺財稅第35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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