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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的土地均係一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一部分作一般用地應如何退還已納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之土地,一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一部分作一般用地,如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土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從已納土地增值稅中自用住宅用地部分的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的數額。即一般用地部分的地價不列入比較,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亦不准退還。(財政部75.5.5臺財稅第754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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