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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他人以電話、簡訊騷擾時應如何處置?

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其中所謂「藉端滋擾」,係指假藉事由,經由外在不正當手段而對事實現存之法益或生活利益形成客觀、直接之妨害之謂。所指接獲騷擾電話,如已影響平日正常工作,該打電話之行為人則已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要件,可依該法第39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轄區警察機關舉發,由警察機關調查後依法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
二、另交通部電信總局已於94年6月24日發布施行「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電信通信紀錄作業辦法」,民眾可親自向電信公司付費查詢自己的雙向通信紀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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