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的時候,納稅義務人應於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不動產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以評定標準價格來申報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則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