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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和地價稅?

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或第34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第41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依現行法律規定,仍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至於公同共有土地僅部分公同共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而非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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