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某甲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已依規定申請並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又將其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再購地,可否再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現行土地稅法令沒有適用次數的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因為重購土地,經依規定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的土地屆滿五年後再行移轉,又重購土地,可以依上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11.11臺財稅第38045號函)

  • 點閱次數: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