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但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