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購土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復將重購土地再移轉或供營業使用,要不要追繳已退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者,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外,並且要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也是一樣。(土地稅法第37條)

  • 點閱次數: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