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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者,應如何核算土地增值稅?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一次或分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移轉,應按各次取得之持分及其原地價分別核算。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例如:某甲於70年2月及75年7月分別取得同一筆土地所有權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二復於78年3月出售十分之三,如無法確認出售之持分係何批次取得,則應以該出售面積之五分之三及五分之二分別適用70年2月及75年7月之原地價。(財政部78.3.31臺財稅第7800245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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