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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遺產總額之夫妻贈與或贈與財產,贈與財產之前次移轉現值可否依法釐正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夫妻贈與或贈與財產,嗣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均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或依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可向稽徵機關、地政機關申請釐正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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