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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重購二處可否准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核退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後,在二年內重購二處自用住宅用地,應准以該二處土地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依同法第35條規定核退已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3.11.1臺財稅第622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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