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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他原來所繳的土地增值稅怎麼退還?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二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的都市土地;或者沒有超過七公畝的非都市土地,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例如:某乙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地價1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稅後得款95萬元。某乙於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120萬元,則原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可全部退還(120萬-95萬=25萬,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98萬元,則土地增值稅可退還3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98萬-95萬=3萬)。(土地稅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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