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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有幾種?

共有 4 種喔!而且獲獎個人與團隊都會於公開儀式進行表揚~
一、績優(優秀)志願服務人員:(詳當年度計畫)
■推薦單位:
1.金防部、中央駐金單位所屬志願服務團隊成立 2 年以上,且正常運作。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經本府核備之志願服務團隊,成立並報府備查 2 年以上,且正常運作。
■績優(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推薦要點及評審程序:
1.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 2 年以上,服務時數累計 300 小時以上,且當年度服務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以該服務單位計算),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者,得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一名。
2.初審:由志工運用單位或鄉鎮公所先行初審,就推薦資料作成初評,並將初審意見填寫於推薦表內。
3.複審:由本府主辦單位組成復審小組就初審符合條件資格者予以進行審查及初評。
4.總審:由本府主辦單位邀相關專業評審小組出就複審資料進行總審,總審結果符合資格者並依分數排序,前 10 名為「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其餘即為「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惟五(含)年內得過該獎項者及獲得各關懷據點績優志工者,不得重複推薦。每隊得推薦 1 名,但若有資格不符或佐證資料不足等,主辦單位與評審得為從缺之決定。
■推薦應檢附資料如下:(詳如附表格)
1.推廌表:推薦表請書寫工整,將志工基本資料及具體明確服務年資、時數及服務內容項目等及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詳列。
2.系統登錄志工服務時數清單(請以 A4 直式列印)。
3.服勤簽到表或照片等其他佐證資料(資料檢附完整分數越高)。
4.志工服務紀錄冊封面。
5.志工隊執行服務成果表及成果紀實照片(俾佐證志工隊運作正常)。
二、本縣志願服務獎勵表揚辦法所列各獎項:(詳當年度計畫)
1.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2.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3.從事志願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4.從事志願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獎:(詳當年度計畫)
■選拔單位:經本府備查並成立兩年以上之志願服務團隊。
■績優志願服務團隊推薦要點及評審程序:
1.經本府備查並成立兩年之志願服務團隊且近兩年內未曾或本府獎勵者。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推薦後,應進行初審,分別就轄下符合參選條件者擇優推薦餐與選拔。所轄志工隊數每 10 隊得推薦 1 隊,未達 10 隊者,以 1隊計,超過 11 隊以上至 20 隊得推薦 2 隊,以此類推,至多推薦 10 隊。
3.初審:由志工運用單位組成初審小組,就推薦資料進行初評及實地查訪,並將初審意見填載於推薦表。
4.複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複審委員,就初審符合條件資格者之書面資料及現場簡報予以審查評分。
5.評選項目給分標準:
▴書面資料 90%:組織功能、服務績效、教育訓練、服務倫理與文化、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
▴現場簡報 10%:每一團隊報告以 10 分鐘為限。
■推薦應檢附資料如下:
1.各志願服務團隊均得依本計畫,申請成為候選團隊,並將優良事蹟獲特殊貢獻之資料連同運用單位之推薦表,向主辦單位推薦。
2.請各運用單位案評選項目,研提各推薦團隊年度(如 108-109 年度,由自 108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之書面報告(如評選項目)、相關佐證資料及「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及推薦表(如附件)、服務活動照片若干張(請附說明)1 式 6 份(影印文件亦請用 A4 規格紙張,以其文件裝訂整齊),一併送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3.具體服務事蹟或貢獻:請以兩年內間推動志願服務之服務績效,重點摘錄書面報告內容,並以條列方式填寫,600 至 800 字為原則;對事蹟發生之時間、地點、對象及事蹟內容均應具體說明。
四、志願服務績效評鑑獎(分為社政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詳當年度計畫)
■評鑑對象: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成立之本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評鑑要點內容、方式及步驟:
(一)評鑑內容:志願服務政策規劃及推動、經費預算編列及執行率、志願服務之宣導及資源運用管理、志願服務聯繫會報辦理成效、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發放及管理、志工量能、志願服務評鑑、志工教育訓練、志願服務獎勵及志工保險、志願服務工作具特色、研發與創新作為、鼓勵長者參與志願服務。
(二)評鑑方式:
1、各受評單位按評鑑細項研提自評表及書面報告(請用 A4 紙張、以 word、標楷體、14 字型、固定行高 24pt 直式橫書繕打),並於規定時間內將自評表及書面報告等相關資料 1 式 6 份送達主辦單位。
2、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組成 2 組評審小組,依評鑑指標分項並就受評單位書面報告先行書面審查,評鑑當日請各受評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並派員出席,就評鑑項目進行簡報(最多 10 分鐘),供評審小組進行評鑑工作。
3、為提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網路建置志工基本資料情形(含服務時數、紀錄冊及獎勵等各項目之登錄),由本府承辦人員依資料完整度予以給分。
(三)實施步驟:
1、 評審小組就受評單位自評表及單位書面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由主辦單位依評鑑指標及項目請評審小組分別評核。
2、由主辦單位排定評鑑日期,由評鑑小組就受評單位之簡報、書面資料、相關檔案卷夾資料詳加審核後,評定受評單位總成績。
3、本志願服務評鑑計分兩組分別評選產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三名及優勝三名;社政單位評選前三名,公開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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