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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地,在出售或被徵收以後,兩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增值稅時,其退稅不以先賣後買為要件,所以先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始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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