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稅法及相關的財政部函釋,同一樓層內如有一部分做營業用,另一部分做住家使用,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一樓使用面積計算,就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核課土地增值稅。故而章君可依實際使用情形比例核算,以本案為例,非自用住宅面積為一樓營業用加騎樓比例核算後之非自住面積(30+10x30/60=35)為35平方公尺,自用住宅規定即為(210-35=175)175 平方公尺,核准自用住宅之比例為百分之 83.33,與本筆土地面積132 平方公尺相乘,即得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面積為 110 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