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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因暫停營業沒有申請復業,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原供營業用,經核准暫停營業,未申請復業,如果經稽徵機關查明在暫停營業期間,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並以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依法所報暫停營業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無供營業使用為準。(財政部81.2.11臺財稅第8018157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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