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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要件者,應如何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需檢附那些證件?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時,應該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原出售及另行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或者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的證明文件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或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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