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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依規定給付承租人的補償費用,可不可以從漲價總額內扣除?

計算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漲價總數額內,得減除的項目以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為限,所以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付耕地承租人的補償費用,不可以從
計課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額內扣除。(財政部66.6.23臺財稅第34041號函、土地稅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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