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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依限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

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當事人從訂立契約起三十日後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是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增值稅基礎。(土地稅法第30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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