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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為"徵收補償地價")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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